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032
债券代码:112340 债券简称:16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362 债券简称:16 泛控 02
债券代码:114372 债券简称:18 海控 01
债券代码:112920 债券简称:19 泛控 01
债券代码:112995 债券简称:19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035 债券简称:20 泛控 01
债券代码:149044 债券简称:20 泛控 02
债券代码:149116 债券简称:20 泛控 03
债券代码:114769 债券简称:20 泛海 01
债券代码:114784 债券简称:20 泛海 02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被告一”)、本公司诉至法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 原告: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
被告一: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由
2017 年 1 月,原告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为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武汉公司募集不超过 40 亿元投资资金,本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武汉公司以其持有的江国用(2013)第 05356 号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1 月 7 日披露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根据相关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向武汉公司共发放了投资资金 35 亿元。截至目前,武汉公司尚有借款本金 1,300,000,000元未偿还。为此,原告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武汉公司、本公司进行起诉。
(四)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 1,300,000,000 元,期内应付未付
利息 15,111,111.11 元,共计 1,315,111,111.11 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逾期期限内的罚息,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金额为 4,958,333.33 元,此后之罚息应继续计算,
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3.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之复利,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金额为 56,250.00 元,此后之复利应继续计
算,直至期内应付未付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80 万元;
5. 判令本公司对上述 1-4 项所列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判令原告在上述 1-4 项所列全部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
抵押物(即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 15,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25928号)(即前述融资抵押物江国用(2013)第 0535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后因武汉公司更名而换发为新的抵押登记证明)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主债权金额 10%的违约金,金额为130,000,000 元;
8.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金额为 1,219,146.92 元,此后之违约金应继续计算,直至全部到期应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 1,320,125,694.44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9. 判令被告一、本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本次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四、其他
(一)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业务开展、债务去化、境内外资产优化等各项重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将在争取尽快稳妥解决上述诉讼争议的同时,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影响,加快推进公司生产经营和重点工作的开展。
(二)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