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23-02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 1 号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艳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587,912,99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54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84,111,81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28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3,801,1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5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7,493,08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50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691,9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3,801,1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556%。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事项:
提案 1.00 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17,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7%;反对
1,2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7121%;反对
1,2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597%;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本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 2.00 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17,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7%;反对
1,2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7121%;反对
1,2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597%;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本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 3.00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995,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37%;反对
2,9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34%;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75,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0614%;反对
2,90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104%;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本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 4.00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995,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37%;反对
2,9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34%;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75,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0614%;反对
2,90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104%;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本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 5.00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550,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83%;反对
1,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30,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8219%;反对
1,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76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本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 6.00 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议案(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2,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989%;反对
2,15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99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2,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989%;反对
2,15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99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本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 7.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东旭集
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1,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191%;反对
2,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527%;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1,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191%;反对
2,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527%;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本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 8.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895,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69%;反对
2,0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3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5,8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792%;反对
2,01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919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可书律师、郭芮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