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24-03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6、议案7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 1 号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艳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0 人,代表股份 596,743,89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80,668,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05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7 人,代表股份 16,075,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8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9 人,代表股份 16,323,97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4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7 人,代表股份 16,075,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812%。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579,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43%;
反对 8,8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9%;弃权33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59,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17%;反对 8,8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4.1002%;弃权 33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1%。
议案通过。
议案 2.00 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572,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31%;
反对 8,8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0%;弃权35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52,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82%;反对 8,8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9942%;弃权 35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6%。
议案通过。
议案 3.00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085,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36%;
反对 14,293,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53%;弃权3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42%;反对 14,293,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5635%;弃权 3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3%。
议案通过。
议案 4.00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09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59%;
反对 14,286,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40%;弃权3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75%;反对 14,286,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5157%;弃权 3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68%。
议案通过。
议案 5.00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405,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51%;
反对 9,0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89%;弃权3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85,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946%;反对 9,0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1581%;弃权 3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73%。
议案通过。
议案 6.00 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议案(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97,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95%;反
对 9,6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274%;弃权
30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97,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95%;反对 9,6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8.9274%;弃权 30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31%。
议案不通过。
议案 7.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东旭集团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44,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806%;反
对 8,6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470%;弃权40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44,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06%;反对 8,6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1470%;弃权 40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24%。
议案不通过。
议案 8.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689,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27%;
反对 8,8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65%;弃权2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9,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19%;反对 8,8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9746%;弃权 2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5%。
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可书律师、郭芮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