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04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 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至5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胜利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20,896,60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1.47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8,656,50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1.3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4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24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6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4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75%。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1: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762,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反对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71%;弃权0股。
议案2: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762,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反对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71%;弃权0股。
议案3: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及公司2018工作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762,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反对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71%;弃权0股。
议案4: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762,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反对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71%;弃权0股。
议案5: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762,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反对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71%;弃权0股。
议案6: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762,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反对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71%;弃权0股。
议案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762,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反对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71%;弃权0股。
议案8: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762,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反对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71%;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浩、杨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