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同子公司合称“本集团”)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集团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集团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1年11月30日止十一个月)的销售商品及提供/接受服务 实际发生的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及其项下的条款,是于本集团的日常及一 般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订立并形成,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2、经事前审核本集团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形 成,双方签署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 限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接受服务框架协议》(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是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经公平磋商后订立,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集团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3、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关连\联董事胡贤甫先生、邓伟栋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未发现有损害本集团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
潘正启
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