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 A 公告编号:2021-115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21]1018号),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513,36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9,999,895.5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9,591,992.75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0,407,902.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1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887号)。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7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和独立财务顾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告:2021-091)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系统”)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支行的上级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行和独立财务顾问平安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12月
8日,中国系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700,00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9日,中国系统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301,777,057.14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中国系统(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二”,“乙方一”与“乙方二”合称为“乙方”)及平安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11001010001881081,截止2021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7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现代数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二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060587013002693945,截止2021年12月9日,专户余额为301,777,057.1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齐雪麟、江昊礼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期间至乙方营业场所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