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宝恒A
股票代码:0031
公司名称: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宝恒大厦
配股类型:普通股
配股数量:79200000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不超过10:2.4的比例配售新股计2178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不超过10:6的比例受让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的部分配股权计5442万股;国家股股东配售3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每股配售价格:人民币3.80元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四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经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6年8月23日第一届七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由1996年9月26日第五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本公司本次配股方案,该方案已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6]58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6]40号文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203栋
电话:(0755)3203494
传真:(0755)203517
2.发行人: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宝恒大厦
法人代表:潘秩庆
电话:(0755)7754517 2295604
传真:(0755)7789701 2295604
联系人:卞真勤 汤晓音
3.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8层
法人代表:刘纪元
电话:(0755)3228772
传真:(0755)3228950
联系人:路峰 王黎祥
分销商: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7号国际信托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叶连捷
电话:(0755)5894167
传真:(0755)5564179
联系人:阮宏来 胡济荣
4.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71127
5.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43层
经办律师:朱皓 许晓光
电话:(0755)2225767 2200300
传真:(0755)2250442
6.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蛇口兴华路海滨花园海滨中心商场A座3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邓建新 魏小珍
电话:(0755)6686079
传真:(0755)6686087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与价格: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配售价格3.80元。
2.配售比例与配股数量:按1996年7月1日分红派息后总股本330000000股计算,每10股配2.4股,配售总量为79200000股。
3.配售对象:截止1997年3月5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本次配股预计可募资金30096万元(未扣除发生费用)。
5.股权登记日:1997年3月5日
除权日:1997年3月6日
6.配股结构:向国家股东配售52668000股,向法人股东配售4752000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1780000股。
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司现持有深宝恒普通股219450000股,本次可配售52668000股。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司已承诺以现金认购3000000股,其余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转让,转让费为每股0.15元。
本公司经征询各法人股东意见,各法人股东均承诺同意将其全部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转让,转让费为每股0.15元。
这样,本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除可按不超过10:2.4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按不超过10:6的比例受让上述国家股及法人股的配股权,配股权转让费为每股0.15元。
受让的国家股、法人股配股部分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不上市公司流通。
7.配售前后的股本总额与股权结构
如本次配股如数认购,则配售前后公司股本总额与股权结构的变化如下表: (单位:股)
股份类别 本次配股前 本次配股增加 本次配股后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国家股 219450000 3000000 222450000
2.法人股 19800000 0 19800000
3.转配股 0 54420000 54420000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239250000 57420000 296670000
(二)已流通股份 90750000 21780000 112530000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06045 121451 627496
(三)股份总数 330000000 79200000 40920000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股交款起止日期:1997年3月10日至1997年3月21日。
2.缴款地点:股票托管证券商处。
3.缴款方式:
(1)在股权登记日(1997年3月5日)收市后,持有深宝恒A股的社会公众股东,可按10:2.4的比例获得深宝恒配股权,简称"宝恒配股",代码8031。社会公众股东还可以按照10:6的比例获得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转配权,简称"宝恒转配",代码3031。
上述配股权直接登记入深宝恒股东的股票帐户,并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缴款手续。
(2)社会公众股东认购"宝恒配股"时,在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在其配股权托管证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配股价为每股3.80元。认购配股数量限额为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乘以配售比例(0.24)后取整,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惯例办理。逾期未缴款者,视为放弃配股权。
(3)社会公众股东认购"宝恒转配"时,在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在其证券托管证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配股价为每股3.95元(含0.15元转让费)。认购转配股数量限额为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乘以转配比例(0.6)后取整,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交所的惯例办理。
(4)如果投资者在1997年3月6日-1997年3月21日之间办理深宝恒A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配股。
4.国家股东可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有关认购手续。
5.逾期未被认购的配股权,属社会公众部分的,由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包销,属国家股和法人股部分的,视为放弃配股权。
五、获配股票交易
1.本次配售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时间,将在本次配股方案实施完毕,本公司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并与深交所协商后另行公告。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的交易按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3.在国家关于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问题作出新规定以前,由 法人股配股权转让而认购的股份(即"宝恒转配"部分)暂不上市流通。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配股如全额获配,可募集资金约3亿元,如果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未获认购,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实行余额包销,可募集资金8276.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可募集资金8100万元,所筹资金计划用于海滨城广场,宝乐大厦以及万宝电子二厂配套设施的建设。
1.项目概况
海滨城广场(第一、二、三期)系住宅小区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新城46区。小区南临大海,东接宝安新区中心区,西靠西乡商业中心,北依广深公路,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不区共10幢多层住宅楼,建筑面积45000平方米,总投资11708.5万元,现已动工,计划1997年底前竣工,目前尚需资金约3500万元,其中2600万元计划以本次募股资金投入,不足部分由本公司向银行贷款解决。该项目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17670万元,获利4512万元,预计销售利润率可达25.54%。
宝乐大厦系综合商住楼工程,位于宝安新城29区,介于西乡商业中心与新城镇商业中心之间,南临广深公路。宝乐大厦由两栋31层塔楼及三层裙楼组成,建筑面积约30000平方米,主楼共270套住宅,裙楼可设商场、银行、餐饮娱乐等多种服务设施。该项目占地面积6800平方米,该项目概算总投资10291万元,预计1997年初动工,1998年竣工,需启动资金4800万元,其中3000万元计划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不足部分拟由银行贷款解决。该项目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15400万元,获利3846.2万元,预计销售利润可达24.98%。
万宝电子二厂系本公司与香港万宝至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兴建的来料加工企业,拟在双方原有合作项目(即万宝电子一厂)基础上,由本公司提供深圳宝安区福永大洋开发区工业用地及部分配套设施,港方投资兴建厂房和提供全套设备建设而,合作期15年,现已动工兴建,计划于1997年建成投产。该厂主要生产微型电动机,属高科技产品,广泛用于汽车、家电、计算机、玩具等行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根据协议,本公司须提供部分配套设施共需投资2600万元,拟由本次募集资金投入。该项目属来料加工项目,合作期内本公司收入为中方的工人工缴费和固定工缴费,预计年帐可达1400万元,该项目将对带动整个大洋开发区的投资,增加开发区内在价值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而为本公司提供巨大的收益。
本次募股转配部分如获认购,所募资金的用途将在本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募股资金若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海滨城广场:1995年10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计划统计局深宝计统投资(1995)24号文及1996年6月3日深宝计统投资(1996)11号文批准。
宝乐大厦:1995年4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计划统计局深宝计统投资(1995)07号文批准。
万宝电子二厂:1995年12月5日,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经发加协字(1995)274号文及深圳市宝安区计划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