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现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称 “ 《 公 司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办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办
复[1993]720 号”文批准,采取 复[1993]720 号”文批准,采取
募集方式设立,并在广东省工商行 募集方式设立,并在广东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2年12月,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2年12月,
2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 证 监 许 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 证 监 许 可
[2012]1690 号”文核准,公司以新 [2012]1690 号”文核准,公司以新
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富奥汽车零部 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富奥汽车零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迁址至长 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迁址至长
春,并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春,并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
号 440000000067379。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440000000067379。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3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公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公
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是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4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委
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
管大局、保落实。 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的 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的
研究、设计、制造;国内销售及售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
后服务;进出口业务;设备及工艺 务;进出口业务;设备及工艺装备
5 装备的设计、制造及相关服务;租 的设计、制造及相关服务;租赁业
赁业务、物业服务业务(需凭有效 务、物业服务业务;仓储和配送业
资质证书经营);仓储和配送业务 务及相关服务。
及相关服务(以工商部门核准的经
营范围为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6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
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7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8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