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一百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促进公司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2022 年任期聘任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2022 年任期聘任协议书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2022 年任期聘任协议书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管理》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综合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2022 年任期聘任协议书。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