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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12-03

深圳能源: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

            能源大厦北塔楼 9层,29-31 层,34-41 层)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本次债券发行金额:  不超过 10亿元

 担保情况:          无

 信用评级结果:      主体与债项信用评级为 AAA

 发行人: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签署日期:2021年  月  日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1 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格式》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次债券发行注册的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发行环节,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会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实施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审核,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说明”等有关章节。

  一、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20”号文
注册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含 200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第一期)为首期发行,发行规模为 30 亿元,已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发行完
毕。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第二期)为第二期发行,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已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发
行完毕。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为第三期发行,发行规模为 30 亿元,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行
完毕。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第一期)为第四期发行,发行规模 30 亿元,已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发行
完毕。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为第五期发行,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行
完毕。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为第六期发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二、发行人基本财务情况

  本期债券发行前,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501.07 亿元,
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0.50%,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47.54%;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1.25 亿元(2018-2020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本期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安排见发行公告。


  三、评级情况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对发行人的主体评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诚信国际将在评级对象的评级有效期内进行跟踪评级。中诚信国际将在评级对象评级有效期内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评级对象公布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如评级对象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就该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访谈,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中诚信国际评定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国际将于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上市规则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四、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存在以下不同于普通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

  1、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
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2、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每个周期内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利率
询价簿记结果在票面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之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本期债券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3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25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3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3、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行使不受到次数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4、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5、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
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当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时,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6、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7、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9、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续期选择权、递延利息支付权以及赎回选择权等相关权利,则会造成本期债券本息支付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五、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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