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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3

深圳能源: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

        能源大厦北塔楼9层,29-31层,34-41层)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二期)

                发行公告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

                    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3 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 要  提  示

  1、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深圳能源”、“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20”号文注册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含 200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第一期)为首期发行,发行规模为 30 亿元,已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发行完
毕。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第二期)为第二期发行,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已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发行
完毕。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为第三期发行,发行规模为 30 亿元,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行完毕。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为第四期发行,发行规模 30 亿元,已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发行完毕。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为第五期发行,发行规模 20 亿元,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行完毕。深圳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为第六期发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2、本期债券简称为“21 深能 Y2”,代码为 149742。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1,000 万张(含 1,000 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3、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4、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 2021
年 9 月末净资产为 501.07 亿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
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0.50%,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47.54%;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1.25 亿元(2018 年-2020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6、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
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7、本期债券无担保。

  8、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行使不受到次数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9、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
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0、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当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时,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1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 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或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2、本期债券每个周期内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簿记结果在票面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之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本期债券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3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25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3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13、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 2.9%-3.9%,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票面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T-1 日)以簿记建档的方式向网下投资者进
行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T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14、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的的专业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网下申购由发行人、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情况进行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三、网下发行”之“(六)配售”。

  15、网下发行对象为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合格 A 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投资者。专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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