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1995年8月15日召开,就公司配股等事宜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以下决议,现公告如下:
1.本次配股以1994年末股本9150万股为基础,拟每10股配3股新股。
2.法人股东声明放弃配股权。
3.本次配股价格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配股价的浮动范围将在股东大会上由股东讨论确定。
4.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1993年3月3日《深圳特区报》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资金尚未投足的项目。
5.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配股的有关事宜。
以上决议尚待1995年8月28日的股东大会表决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
提示:凡于1995年8月18日下午3:00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资格参加本公司1995年8月28日的第三届股东大会。
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