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已于1997年10月13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A股配股说明 书》及《B股配股说明书》,同日在《香港商报》刊登了《B股配股说明书》。为了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A股、B股配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事宜分别提示如下:
一、A股
1.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A股按10∶3的比例向于1997年10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深华发A” 全体股东配售新股。境内法人股东已承诺有偿转让部分配股权,每股转让费0.05元,境内上市公众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认购境内法人股转配
部分。认购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转配股配售比例(10∶8.338)后取整,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00元。
3.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分别为1997年10月27日和1997年10月28日。
4.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7年10月30日至1997年11月12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5.缴款地点及办法
境内上市公众股东:
(1)在股权登记日(1997年10月27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深华发境 内上市公众股的股东,可按10∶3的比例获得深华发配股权,简称“华 发A1配”,代码“8020”。在配股缴款期间,境内上市公众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不多于规定数量的配股股份,可多次申报认购。
(2)此外,境内上市公众股股东还可按10∶8.338的比例认购“华发A2配”,代号“3020”,每股价格4.05元(含转让费0.05元)。受让境内法人股配股权的股东在认购期间内,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
(3)如果投资者在1997年10月28日至1997年11月12日之间办理了深 华发A转托管的,仍应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配股。
法人股股东:
本公司法人股股东到本公司办理有关认购手续。
6.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由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包销。
7.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二、B股
1.本次B股配股采用配股权证进行配售,配股权证简称“华发B权”,权证代码“2995”。
2.配股价格:每股港币3.74元
3.B股配股时间安排:
除权前最后交易日:1997年10月27日
除权基准日:1997年10月28日
股权登记日:1997年10月30日
配股权证交易起止日期:1997年11月6日至1997年11月12日(包括首尾两天)
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7年11月6日至1997年11月19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4.认购及缴款方法:
(1)配股权证的派发:派发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1997年10月30日在 深交所收市后持有“深华发B”的合资格股东及持不合规格帐户股东, 但不合资格股东除外。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将本次B股配股权证按每10股派发3个权证(每个权证享有一股配股权)的比例,
直接派发至股东之股票帐户。
(2)配股权证的交易:
本次配股权证将在深交所挂牌交易。配股权证买卖手续及费用与B 股买卖相同。不合资格股东之配股权证由主承销商在市场上代理卖出,卖得款项扣除出售费用之净额,将按不合资格股东的配股权比例以港币分派给该等股东,惟不足100元港元之款项将拨回公司所有。持不合规 格帐户股东不能参加本次配股,只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市场上将其相应配股权卖出。
(3)指定收款银行: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地址:
深圳:中国深圳市嘉宾路海燕大厦四楼
香港: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爱丁堡大厦八楼
收款人:HorsfordNomineesLimited-ChinaSouther
nClass-BSharesRightsIssueAccount
(4)缴款方法:
在B股配股缴款期内,如B股股东所持有之配股权证托管于境内证券商,则股东将认购款交于托管证券商处,再由其将该款项划入指定收款银行;如B股股东所持有之配股权证托管于境外证券商,则由股东本人 或代理人将该配股认购款项划入指定收款银行。
(5)申请额外配股:
合资格股东在认购B股配股时可同时申请额外配股B股,缴款办法及起止日期与认购配股相同,买入权证者可认购配股,但不可申请额外配股B股。
(6)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由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包销。
5.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6.咨询:
(1)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52207
联系人:范吉祯
(2)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3228766
联系人:李伟民、施阳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