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B股配股说明书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股票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名称: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际财务顾问: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深华发B
股票代码:2020
权证代码:“2995”
配股类型:境内上市外资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配股比例:10配3股
配股数量:7,755,000股
每股配售价格:人民币4.00元,折合港币3.74元
一、释义
本配股说明书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本公司:指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深圳证管办:指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
5.配股通函:为披露是次配股资料而制作的董事长函件,该函件将经香港证券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后,呈交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
二、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四号)》及《关于康佳集团B股配股有关事宜的复函》、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
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而编写。
经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4月21日董事会会议通过,并 由1997年5月30日第六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本公司本次配股方案 。本次配股申请已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7]32号文同意,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7]58号文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三、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203栋
2.发行人: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清洁
电话:0755-3352207
传真:0755-3352200
联系人:叶大明 范吉祯
3.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8层
法人代表人:刘纪元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六号建艺大厦19层
联系人:李伟民 施阳
电话:0755-3228877
传真:0755-3228950
分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333号信兴广场
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厦八层
电话:0755-2463388、2462023
传真:0755-2462021
邮编:518008
4.国际财务顾问: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801室
电话:00852-25301128
传真:00852-25371071
5.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64759
6.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法律顾问: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层
经办律师:郑伟鹤 靳庆军
电话:0755-3243139
传真:0755-3243108
承销商法律顾问:郭叶律师行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37楼
电话:00852-25231000
传真:00852-25304300
经办律师:李伟斌 张瑞仪
7.国内审计师: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办公楼11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贾健 李燕玉
电话:010-65053333
传真:010-65051828
8.国际审计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5楼
电话:00852-28520222
传真:00852-28150548
9.收款银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地址:中国深圳嘉宾路海燕大厦4楼
电话:0755-2280010
传真:0755-2230571
四、配售方案
1.配售股票类型:境内上市外资股
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2.配售价格:每股4.00元人民币,折合港币3.74元。
3.配售比例:
本次配股为A、B股同配,以199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12,332,989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
4.配股数量:
本次可配售新股63,699,895股(未扣除外资法人股东放弃的13,588,998股配股权),其中B股可配售 7 ,755,000股。
5.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配股为向境内、外股东同时配售,如扣除外资法人股东放弃的13,588,998股配股权外能如数认购,预计可募集资金总额为20,044 万元人民币,其中向B股股东配售可募资金量为3,102万元人民币(未扣除发行费用)。
6.B股配股时间安排:
除权前最后交易日:1997年10月27日
除权基准日:1997年10月28日
股权登记日:1997年10月30日
7.本公司四大主要股东:深圳赛格集团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香港陆氏实业有限公司和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四大主要股东,目前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4.16%、24.16%、12.16%和12%。 其中深圳赛格集团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为本公司境内法人股东,,香港陆氏实业有限公司和赛格(香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境外法人股东。
8.配售前后的股本总额与股权结构:
本次配股,如扣除外资法人股东放弃的13,588,998股配股权外能如数认购,则配售前后本公司股本总额与股权结构的变化如下表:
(单位:股)
股份类别 本次配股前 本次配股增加 本次配股后 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外资法人股 51296663 1800000 53096663 20.23%
2.境内法人股 102593326 3600000 106193326 40.46%
3.其他(境内法人股转配) 0 27177996 27177996 10.36%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53889989 32577996 186467985 71.05%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公众股(A股)32593000 9777900 42370900 6.14%
其中:董事、监事高管持股
285830 85749 371579 0.14%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25850000 7755000 33605000 12.80%
已流通股份合计 58443000 17532900 75975900 28.94%
(三)股份总数 212332989 50110896 262443885 100%
五、B股配股的认购方法
1.配股权证:本公司本次配股B股采用配股权证进行配售。
2.配股权证简称:“华发B权”
3.配股权证代码:“2995”
4.配股权证配售对象:
为1997年10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之合资格股东(指于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B股持有人)及持不合规帐户股东(指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B股持有人中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投资者)。但不合资格股东(指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B股持有者,而登记地址在美国或其属地或其司法地区、英国、加 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及日本或于任何如按本次配股通函提出配售或销售股份即需进一步审批或登记之其他司法权限地区)除外。
5.配股权证派发方式:
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将本次B股配股权证按 每10股派发3个权证(每个权证享有一股配股权)的比例,直接派发至股 东之股票帐户。
6.配股权证的交易:本次配股权证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7.配股权证的交易起止日期为:1997年11月6日至1997年11月12日(包括首尾两天)。 配股权证买卖手续及费用与B股买卖相同。
本公司本次B股配股并未根据中国及香港地区以外任何司法地区之 适用法例办理注册手续。不合资格股东(除非在有关地区股东可合法接 纳其权利或申请额外配股且该项申请已获豁免遵守有关证券法例或其他法例)不能参加此次配股,不合资格股东之配股权由主承销商在市场上 代理卖出,卖得款项扣除出售费用之净额,将按不合资格股东的配股权比例以港币分派给该等股东,唯不足100元港币之款项将拨回本公司所 有。
持不合规帐户股东不能参加本次配股,只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市场上将其配股权卖出,并获得卖出其相应配股权所得的收益,但不得再行买入。
8.指定收款银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9.B股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7年11月6日至1997年11月19日(期内 券商营业日), 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10.缴款方法:在B股配股缴款起止日期内
(1)如本公司B股股东所持有之配股权证托管于境内证券商,则股东将配股认购款交于托管证券商处,再由其境内证券商将该配股认购款划入本次配股的指定收款银行帐户。托管证券商同时向收款银行提交认购清单,认购清单包括如下内容:股东姓名、 股东代码和认购股数。
(2)如本公司B股股东所持有配股权证托管于境外证券商,则由股东本人或其代理人将该配股认购款划入本次配股指定之收款银行帐户。
11.申请额外配股:
合资格股东在认购B股配股时可同时申请额外配股B股,缴款办法及起止日期与认购配股相同。买入权证者可认购配股,但不可申请额外配股B股。
倘若申请认购额外配股之B股数目额超出未被合资格股东或承受被 放弃接纳未缴配股B股配额权利之人士所认购的配股B股数目,则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