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全面了解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事项情况的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主要是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岚、宋西顺、张志高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