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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华A: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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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主要是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李海先生、王胜洪先生、姚正旺先生、孙龙龙先生、苗志国先生、郭秋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参加股东大会选举。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换届选举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

    根据上述六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杨岚女士、张志高先生、詹奇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加股东大会选举。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换届选举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

    根据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根据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没有发现其有中过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2、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岚、宋西顺、张志高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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