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8 股票简称:神州高铁 编号:2016130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1日,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93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81元。
5、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2016-2019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7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90%。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考核完成,个人绩效考核为 60 分及以上(即“合格”),才可解除限售。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及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16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6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及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情况
鉴于巩路平等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合计1万股;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216万股变更为6,21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138万股变更为5,137万股,预留数量不变。
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副总经理石峥映在授予日2016年11月21日前6个
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暂缓授予石峥映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授予石峥映限制性股票事宜。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29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987万股,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公告的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11月21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2016年11月21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表:
姓名 职务 股份变动时间 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表示减持股份,“+”表增持股份)
石峥映 副总经理 2016-06-07 -100,000
2016-06-08 -200,000
公司参与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