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全部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得授予,以及石峥映暂缓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16年11月21日为授予日,向292名激励对象授予4,987万
股限制性股票。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