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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3

证券代码:000008              股票简称:神州高铁            编号:2016129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1日,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及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16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6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及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巩路平等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共计1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05名变更为29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216万股变更为6,21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138万股变更为5,137万股,预留数量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根据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号—股

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公司董事会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二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 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