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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杉锂业:永杉锂业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1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76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22023009 号),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杉
杉控股立案。详情可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 30%

  2020 年 7 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股
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
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
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173,840,117 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 9.84%股份

  2014 年 6 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
投·持盈 3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 53,516,410 股,占吉
翔股份总股本的 9.84%。2020 年 7 月 30 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收购协议、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及付款申请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杉杉控股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 30%,继续进行收购时,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杉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 2023 年 2 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
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