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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07-09-25

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名称:北京城建 编号:2007-30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买卖合同(项目整售协议书)
    2、合同生效条件:协议书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权属转移之日止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销售世华国际项目,将增加公司主营收入和主营利润(具体确认期间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加快了资金回笼。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2007年9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公司六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9名。董事陈代华、独立董事柴强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独立董事柴强委托独立董事陈行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长刘龙华主持了会议。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出售世华国际项目的议案。该事项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世华国际中心项目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30、32号的汇和综合写字楼和配套服务楼,用途为:综合、地下车库,根据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测绘,该项目预测建筑面积共103204.73平方米(包括目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部分面积和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部分面积)。
    2、该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部分楼宇面积的《预售许可证》等政府批文。
    3、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为未设定抵押,项目工程进度为结构封顶。
    (二)对方当事人情况
    1、买受人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注册地是上海浦东新区枣庄路665号402室,法定代表人范伟,主营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
    2、担保人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067.6837万元,注册地上是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9楼,法定代表人郭广昌,主营房地产开发。
    此次世华国际项目整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 价款及付款方式
    世华国际项目总价款为人民币145000万元。具体付款进度是:
    1、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即人民币72500万元;
    2、从上述第1条约定的应付款支付之日起两个月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即人民币 29000万元;
    3、本项目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十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即人民币36250万元;
    4、本项目交付后十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款项。
    (二) 逾期付款责任
    鉴于该项目为整体销售,双方一致同意: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六十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六十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百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若届时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项目全部物权和资产退还给出卖人;若届时已经以买受人名义办理了预售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应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出卖人办理注销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给出卖人的手续,并由买受人承担办理该手续的全部税费。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三) 交付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向买受人交付该项目。
    2、该项目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目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项目达到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状态。
    买受人同意与该项目有关的绿化、道路等配套公建的交付时间可适当延后至2008年 6月30日之前,并不将该等项目的交付作为交房及付款的条件。
    3、在该项目达到本条第2款约定的交付条件之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提前交付该项目的,出卖人可以同意向买受人提前交付该项目,但买受人不得以本条第2款约定的交付条件要求出卖人,同时,出卖人仍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期限办理其他事宜。 
    (四)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含政府政策原因)以及协议书第十四条第3(3)款约定的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项目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六十日之内,自第四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项目实际交付之日起十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六十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百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应将该项目全部物权和资产退还给出卖人。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四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于该项目实际交付之日起十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含政府政策原因)以及本协议第十四条第3(3)款约定的情况造成该项目不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担保约定和各方将来的分套(/层)销售合同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协议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签署时间和地点
    协议书于2007年9月21日在上海签署。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销售世华国际项目,将增加公司主营收入和主营利润(具体确认期间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加快了资金回笼。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根据协议书,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保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以及分套(/层)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并保证用于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合法,保证按时足额缴纳应当承担的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合同要求的各项税费;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保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提供担保。
    经考察,协议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世华国际中心项目整售协议书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