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亿能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
专项意见
我们作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向农业银行灵武市支行申请办理期限 12 个月的 5,000 万元融资业务,利率拟在央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与银行商定,提供 5,000 万元人民币等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
1.亿能公司上述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为亿能公司上述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能有效促成下属企业实现融资,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总体发展要求,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3.上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
4.我们同意上述公司为亿能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5. 因亿能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75.20%,上述
公司拟为亿能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亿能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专项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田 晖
孙东莹
2021 年 1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