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8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回购部分):2024 年 7 月 12 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回购部分):3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43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回购部分):149 人
授予的股票来源(回购部分):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晓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拟定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4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5月28日。
(二)授予登记数量(回购部分):30.00万股。
(三)授予登记人数(回购部分):149人。
(四)授予价格:8.43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 占获授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公司股本
(万股)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董事、财务总
1 陈朝晖 中国 监、董事会秘 0.30 0.1034% 0.0022%
书
2 张世钰 中国 董事 0.20 0.0690% 0.001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 29.50 10.1724% 0.2203%
(147 人)
合计 30.00 10.3448% 0.2240%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 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 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或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售安排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第一个 1、2024 年营业收入较 2023 年增 一:1、2024 年营业收入较 2023
解除限 2024 年 长率不低于 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15%;
售期 2、2024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 2、2024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
率不低于 20%。 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第二个 1、2025 年营业收入较 2023 年增 一:1、2025 年营业收入较 2023
解除限 2025 年 长率不低于 44%; 年增长率不低于 32.25%;
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