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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5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签订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 公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1年1月22日,公司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签署协议时名称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签署《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21】琴律(民)字第097号),约定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与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公司向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基于上述《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协议债权”。

    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同意其部分债权(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基准进行确定),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公司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22层

    负责人:王书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42740272X4

    经营范围:法律服务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债务重组方案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同意其部分债权(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基准进行确定),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四、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42740272X4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鉴于: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 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乙方进行预重整;山东省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对乙方进行重整。

    2.2021年1月22日,乙方与甲方(签署协议时名称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签署《民 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21】琴律(民)字第097号),约定甲方代理乙方 与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乙方向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甲方基于上述《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协议债权”。
    3.鉴于乙方已进入破产重整,在乙方破产重整程序中,甲方对乙方的协议债权金额 以经管理人认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下称“破产债权”)。

    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其部分债权(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基准进行确定),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偿还义务,乙方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本协议第一条实现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

    三、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其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四、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
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乙方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本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乙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 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有效解决公司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重整工作。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来进行债权债务重组,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并有效 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六、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无其他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七、风险提示

    1、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
 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
 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
 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
 易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