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799 科创 华纳药厂


首页 公告 688799:华纳药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级筛选:

688799:华纳药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1-07-07

688799:华纳药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科创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

      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

      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WARRANT PHARMACEUTICALCO.,LTD.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

    免责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3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5%,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0.82 元

发行日期              2021 年 7 月 1 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发行后总股本          9,38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7 月 7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一、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仿制药1为主,新药收入占比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以仿制药为主。依据 2020 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分类的新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所拥有的 38 个化药制剂产品、19个中药制剂产品、备案登记号状态为A的32个化药原料药产品中,属于改良型新药的化药制剂产品有 5 个、中药制剂产品有 10 个;其余产品均归属于仿制化药制剂、中药制剂及仿制化药原料药。发行人曾获得过《新药证书》的 7 个化药制剂、3 个中药制剂、7 个化学原料药品种中,按照药品注册分类的新规,可归属于改良型新药的有 3 个化药制剂和 3 个中药制剂;而且,除左奥硝
唑片为 2017 年 12 月取得《新药证书》、新药监测期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外,其
余获得《新药证书》的产品均为 2015 年以前取得、行政保护期(或过渡期、监测期)均已过期。

  按照 2020 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原则统计,2018 年、2019 年
及 2020 年,发行人仿制药(制剂及原料药)收入分别为 39,693.88 万元、58,058.56万元和 71,773.7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67.08%、70.69%和 77.44%。
发行人改良型新药收入分别为 15,340.42 万元、16,650.22 万元和 14,112.59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92%、20.27%和 15.23%。报告期内发行人仿制药收入占比较高,新药收入占比较低。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完成立项的 64 个在研产品中,包括一
类中药 1 个、一类化药 2 个、二类化学改良型新药 3 个共 6 个新药产品,新药立
项产品数量占比约为 10%,在研产品中新药数量占比较低。在研新药产品中,恩替卡韦颗粒处于生产申报阶段,乾清颗粒处于一期临床研究结束、二期临床筹备阶段,多库酯钠颗粒刚获得临床批件,后续研发与注册均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难以形成销售收入。
1 仿制药包括制剂及原料药仿制药。

二、“两票制”政策的实施对公司收入的增长影响较大

  报告期内,“两票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落实,制剂生产企业的药品销售不再经代理经销商进入医疗机构等终端服务机构,而是直接销售给配送经销商、并由配送经销商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等终端服务机构,产品在相应终端机构的市场与学术推广等工作转由制剂生产企业通过外包服务等形式承担。受该政策影响,制剂生产企业药品销售模式发生变化,产品销售价格上升,企业营业收入出现快速增长。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4.51%,剔除“两票
制”因素的影响,公司经测算后的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21.35%,“两票制”等政策对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产生的影响约为 3.16%。虽然“两票制”政策实施初期对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产生较大影响,但由于该政策的全面执行已覆盖整个报告期,因此对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影响较小。
三、研发支出中委外研究费用占比较高

  公司在药品的研发过程中,按行业惯例将临床研究委托 CRO 机构联合大型医院共同完成,临床研究费是研发支出中占比最高、风险最大的一项费用。发行
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委外研究费用金额分别为 1,074.03 万元、2,297.56
万元及 3,700.96 万元,占研发投入的比例分别为 41.93%、50.58%及 58.14%。未来随着多个仿制药项目、一致性评价项目、乾清颗粒、多库酯钠颗粒等新药项目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加上药理、毒理和部分药学工作的外包研究,委外研究费用比例还有可能会进一步提升。
四、发行人基于产品合作、渠道合作存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合作方授权商标的情况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基于产品合作、渠道合作并在产品
包装上使用合作方授权商标的药品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05%、23.82%和 26.29%。其中,北京美福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坦涤”商标和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仁和”商标所对应产品的销售金额占比较大,上述两个商标对应的销售金额合计占全部授权商标销售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69.61%、77.79%和 85.68%。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仅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就使用“仁和”商标约定了费用支付条款,本公司按仁和集团下属公司江西和力药业有限公司、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江西仁和中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与本公司的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1.5%)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除仁和集团外,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商标授权人收取许可使用费的计划。

  公司作为相关药品注册批件持有人,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主体,相关产品知识产权属于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责任由公司承担。商标授权合作与产品合作形成伴生合作关系,只要产品合作没有终止,伴随的商标授权合作就不会终止。随着公司与仁和、美福润等企业合作的长期积累,双方在产品、渠道、商标等方面均形成较为深度的合作依存关系,该等合作关系为公司带来了相关产品销售业绩的增长,如果合作中断,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销售费用金额较大且报告期内推广服务商存在注册资本小、成立时间短、区域集中、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况

  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 26,274.80 万元、37,166.55 万元
和 42,927.71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2.85%、45.07%和 45.16%。

  公司的销售费用主要为支付给推广服务商的市场推广费,2018 年-2020 年,发行人与成立时间短的推广商发生的业务金额分别为 4,705.79 万元、7,549.26 万元、8,612.42 万元,占比分别为 18.96%、21.28%、20.85%;与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推广商发生业务的金额分别为 6,497.50 万元、8,239.43 万元、8,130.70万元,占比分别为 26.18%、23.23%、19.69%;与注册资本小于 50 万元的推广商发生业务的金额分别 14,710.90 万元、26,360.15 万元、28,473.93 万元,占比分别为 59.28%、74.32%和 68.94%;与存在注册区域较为集中的推广商(湖南区域)发生的业务金额分别为 10,771.66 万元、22,695.01 万元、25,012.15 万元,占比分别为 43.41%、63.99%和 60.56%;与上述四种类型重合的推广商发生的业务金额
分别为 2,240.39 万元、1,646.03 万元、2,007.48 万元,占比分别为 9.03%、4.64%、
4.86%。

  上述推广服务商存在注册资本小、成立时间短、区域集中、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况,其与发行人的合作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六、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医药行业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医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特殊行业,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受政策环境的变化影响较大。近年随着医改联动升级,药监局、卫健委、医保局等部委相关改革政策密集出台:《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4+7 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GY-YD2020-1)(GY-YD2021-1)》、《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等,全面推动我国医药市场向集约、规范、健康、有序方向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上述各项行业政策全面实践时期,随着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将对医药行业的市场供求关系、企业的经营模式、产品技术研发及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等产生较大影响。若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医药行业政策的重大变化,不能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对公司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医药行业政策风险如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