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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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Warrant Pharmceutical Co.,Ltd.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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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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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人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350万股,公
开发行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38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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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需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
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7,03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350万股,且公
开发行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
行老股转让。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本东承诺:
“自华纳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华纳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纳大回购该部
分股份。
华纳大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纳大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担任华纳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华纳大申报本
人所持有的华纳大或华纳医药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纳大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华纳大股份。
如本人在华纳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纳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纳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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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华纳大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华
纳大股票将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华纳大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在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
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的50%。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华纳医药承诺:
“自华纳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纳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纳大回购该
部分股份。
华纳大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纳大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自公司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中电弘泰、姜策、徐小强、鹊山天权、鼎信恒祥、余旭亮、何
立伟、刘侠、王世美、蒋银妹承诺:
“自华纳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华纳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纳大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徐燕、监事金焰承诺:
“自华纳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华纳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纳大回购该部
分股份。
自华纳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在本人担任华纳大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华纳大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纳大股份及其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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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华纳大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纳大股份。
如本人在华纳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华纳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纳大股份。
本人持有华纳大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减持持有华
纳大股票将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华纳大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
华纳大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纳大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华纳医药持有公司53.0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徐燕持
有公司18.78%股份,中电弘泰持有公司6.40%股份,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
1、华纳医药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相关
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公司股
票的50%,减持不影响本企业对股份公司的控制权。
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若本企业于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确保股份公司在本公司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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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
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
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股份公司所有。”
2、中电弘泰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相关
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公司股
票的100%。
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若本企业于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确保股份公司在本公司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
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
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股份公司所有。”
3、徐燕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在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相关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的
100%。
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若本人于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
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确保股份公司在本公司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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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
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
该等收益全部归股份公司所有。”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股价的承诺
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
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
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的5个交易
日内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
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