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6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1981 年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 李惠琦 上年末合伙人数量 204 人
上年末执业 注册会计师 1,153 人
人员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超过 400 人
业务收入总额 21.96 亿元
2020 年业 审计业务收入 16.79 亿元
务收入
证券业务收入 3.49 亿元
2020 年上 客户家数 210 家
市公司(含 审计收费总额 2.79 亿元
A、B 股)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审计情况 涉及主要行业 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6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0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043.51 万元。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2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9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
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蔡志良
199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 年开始在致
同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签字注册会计师:林剑
201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 年开始在致
同所执业,2018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止目前尚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关涛
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致
同所执业,2018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份,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拟聘任致同会计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共计 80 万元(不含审计期间差旅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2022 年度工作的业务量、参考审计服务收费的市场行情,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022 年度的审计费用。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和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工作勤勉尽责,具备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服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