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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77: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26

688777: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或“公司”)
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借贷资金、募集资金、自有流动资金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特殊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理财须报经中控技术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资金来源为借贷资金、募集资金、自有流动资金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四)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资金在委托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五)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六)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委托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应该大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七)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单笔委托理财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八)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明确合同签署日期、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委托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

  (四)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委托理财业务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

  (四)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委托理财业务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已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委托理财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容。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签署书面或电子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根据委托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委托理财业务:

  1.单笔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理财业务,授权财务负责人行使决策审批行为后组织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单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理财业务,由董事长行使决策审批行为后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2.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 PR3 或 R3 级)的委托理财产品实施购买行为前,财务管理部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且由董事长行使决策审批行为。

  (三)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跟进委托理财产品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
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购买前论证。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除最低风险等级委托理财产品和银行结构性存款(存在风险等级评定且风险等级被评定为第二级或PR2级或R2级以上的银行结构性存款除外)外,对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三)负责提出委托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银行发行的被银行评定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等级或中等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方案中应包括:投资目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具体运作委托理财业务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等内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依据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
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后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并定期向证券部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登记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交易对方营业执照(商业银行除外)、金融许可证(商业银行除外)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七)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进行统计,定期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同时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专人至少每月与交易对方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以了解公司所有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对公司所有的委托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证券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应当立即报董事长、董事会。财务管理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部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委托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
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委托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该委托理财项目或提议到期不再继续合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
理与监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每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告月度委托理财情况;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
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委
托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事务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专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业务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结束
后 10 日内,提交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业务情况。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委托理财业务报告,向财务负责人、证券部、内部审计部门报告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财务管理部门对上年度委托理财业务情况进行总结,向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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