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737 科创 中自科技


首页 公告 688737: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688737: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17

688737: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见附件四),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至第(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要求相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

  (一)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回购股份;

  (六)高比例送转股份;

  (七)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或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填写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应在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各分子公司及公司关联方等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保密承诺书》。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保密承诺书》 。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保密承诺书》 。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案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交证券事务部备案。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知情人的类型、知情人身份;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人、登记时间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及《保密承诺书》,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四川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建档管理并签订保密承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二个交易日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