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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8

6887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石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壹石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5,541,08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4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0,543.1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951.23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37515 号《验资报告》。经其
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汇总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检查和问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善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善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善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罗 翔                  李吉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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