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1-002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2号),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541,08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49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21】37515号),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5,431,406.6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919,082.9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9,512,323.69
元。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开立账户,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
怀远支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本次三方监管协议
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动 力 电 池 涂 中国光大银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 覆 隔 膜 用 勃 行股份有限
1 姆 石 生 产 基 公司合肥分 52120180807779529
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建设项目 行
电 子 通 讯 用 中国银行股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 功 能 粉 体 材
2 料 生 产 基 地 份有限公司 104363100010
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怀远支行
壹 石 通 ( 合 徽商银行股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 肥)先进无机 份有限公司
3 非 金 属 材 料 520735145841000043
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 发 中 心 建 蚌埠怀远支
设项目 行
安徽马鞍山
农村商业银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 营 运 及 发 展
4 储备资金 行股份有限 20000315613866600000081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怀远支
行
实 际 募 集 资 杭州银行股
金 超 过 投 资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 项 目 所 需 并 份有限公司
5 用 于 与 主 营 合肥科技支 3401040160001033928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 务 相 关 的
补 充 营 运 资 行
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0735145841000043,开户行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3,32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壹石通(合
肥)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翔、李吉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及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