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9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益中”)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颁布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2 条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第 2 条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同益中特种纤维技术开
司。 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 4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 第 4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行)》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共北京同益中新 (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围绕生 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公司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应当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支部依
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党支部
的工作规则。
第 5 条 公司名称: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 第 5 条 公司名称: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Tongyizhong 英文名称: Beijing Tongyizhong New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Materi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第 6 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 第 6 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
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 16 号 901#厂房 邮政 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 16 号 901 厂房 邮政编
编码 100176。 码 100176。
第 10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 10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22 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 第 22 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第 23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 23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26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 26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股份的活动。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决议。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第 27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 27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6 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 26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 32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 32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票。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生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情形
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 44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第 44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 45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 45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资产的 30%的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提供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单笔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