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制定、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公司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制定了《筹资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 ……..(四)
1 (一) ……..(四)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公司上市后,将股份用于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 ……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2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上市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露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三)项、第(五)项、第(六)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月时间限制。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4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关权益的股东。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不得退股; 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5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赔偿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6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利益。 众股股东的利益。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7 (一) ……..(十四) (一) ……..(十四)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东大会审议批准: 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