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宏微科技此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下发《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7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623,334 股,发行价格为 27.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738.7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058.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80.4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
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天衡验字〔2021〕00102 号”
《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置换的具体操作流
程
1.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 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资金明细表,每月月末或下月月初将汇总的明细表报送董事长审批,经审批无异议后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备案,并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3. 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入公司自有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4. 非背书转让支付的票据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外汇支付时,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外汇支付按照每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将以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公司此前发生的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参照上述流程追溯履行相应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2021 年 9 月,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事项,已经宏微科技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此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明君 范信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