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 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投资产品,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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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 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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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资金收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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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温旭辉 张玉青 王文凯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