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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威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0

东威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700      证券简称:东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次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为基数,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8 股。以 2023 年 5
 月 18 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 147,200,000 股
 变更为 217,856,000 股,增加 70,656,000 股。

    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实施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 147,200,000
 元变更为 217,856,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47,200,000 股变更为 217,856,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2023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发行 GDR 有关议案,
 同意发行 GDR 并在瑞交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 GDR 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 A 股股
票不超过 11,776,000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 8%(据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总股本测算,不超过 11,776,000 股)。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发行 GDR 对应的新增基础 A 股股票上市暨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本次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数量为 5,888,000 份,其中每份 GDR
代表 2 股新增公司 A 股股票,相应新增基础 A 股股票数量为 11,776,000 股。本
次 GDR 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17,856,000 元变更为 229,632,000 元,公
司股份总数由 217,856,000 股变更为 229,632,000 股。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章程(草案)》,上述《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瑞士时间)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 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                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行人民币普通股 3680 万股,于 2021 年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80 万股,于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                              科创板上市。

公司于 2023 年【】月【】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份全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 5,888,000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按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股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
人民币普通股,于 2023 年【】月【】 11,776,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于 2023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6 月 13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山市巴城镇东 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山市巴城镇东
定路 505 号                        定路 505 号

邮政编码:215300                  邮政编码:215300

电话:【】                        电话:0512-57710500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0512-57710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229,632,000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229,632,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A 股股东持 (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有【】股,占【】%;境外投资人持有 为:A 股股东持有 217,856,000 股,占
的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 94.87%;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GDR 按照
对应的 A 股基础股票为【】股,占【】%。 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 A 股
                                  基础股票为 11,776,000 股,占 5.13%。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否通 和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 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
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 GDR记结算机构或 GDR 存托机构作为内 存托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或 GDR 对应的 A
股票或 GDR 对应的 A 股基础股票的 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 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任
 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 偿;(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 调查,尚未结案;(七)法律、行政法 调查,尚未结案;(七)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六)被中 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八)被中 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 限未满的;(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
 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八) 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十)被有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十一)被 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 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 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 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 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九) 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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