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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96:极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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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2人调整为 150 人,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 3,200,000 份不变,占本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00 万股的 6.4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2,885,500 份调
整为 2,881,500,预留数量由 314,500 份调整为 318,500,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的权益数量仍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量的 2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确定 2021 年 9
月 29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确定 2021 年 9 月 29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以 557.19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22,500 份股票期
权;以 18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000 股限
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干胜道、芮斌、朱晓蕊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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