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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公告日期:2024-09-21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5.00 元/股
向符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之签署页)
监事签署:

      李月华                  周建平                  高宝华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