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7 证券简称:凯因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凯因格领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二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涉案金额: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等金额合计人民币 550 万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等为人
民币 55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7.28%,所占比例较小。如果公司败诉,可能导致索磷布韦片在 2024 年 4 月 21 日
前的生产和销售受到一定影响,但预计不会影响索磷布韦片已取得的上市许可。
鉴于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2021)京 73 民初664 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凯因格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和被告二在2024年4月21日前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索磷布韦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ZL200480019148.4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在2024年4月21日前停止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索磷布韦片的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补偿原告由于侵权受到的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补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调查费和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原告是第ZL200480019148.4号中国发明专利(“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为吉利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其是吉利德科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案专利于2009年6月24日授权公告,专利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4月21日。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阐述,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得索磷布韦片(Sofosbuvir Tablets)的生产批准文件(国药准字H20203108),被告一和被告二生产、使用和销售的索磷布韦片必然导致在患者体内代谢产生落入涉案专利的药学活性成分GS-461203。被告直接实施GS-461203的生产和使用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的直接侵权行为;被告一和被告二通过将索磷布韦提供至患者实施涉案专利的GS-461203化合物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
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16) 1 号)第二十一条所规制的间接侵权行为。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5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28%,所占比例较小。2020年度,公司盐酸可洛派韦胶囊实现销售收入1,280.31万元,同时免费赠送同疗程索磷布韦片,前述盐酸可洛派韦胶囊实现销售收入占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9%,所占比例较小。
2、公司于2016年开始开展索磷布韦临床研究;2017年7月,索磷布韦的药品注册申请获得国家药监局受理;2020年3月,公司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批件。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索磷布韦片已取得的上市许可无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据公司了解,截至目前,国内尚未有过因实施前药而判定对体内活性代谢产物专利构成侵权的判例。相关诉讼结果以及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如果公司败诉,可能导致索磷布韦片在2024年4月21日前的生产和销售受到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