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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汇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科汇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81          证券简称:科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9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17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 9.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185,2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

  民币 29,245,283.02 元(不考虑增值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220,939,916.98

  元,扣除公司为发行普通股(A 股)所支付的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

  用人民币 19,282,662.77 元(不考虑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1,657,254.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4925 号验资

  报告。公司已对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理财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因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开立了募集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用途,账户具体

  信息如下:

序号            开户机构                      账户名称                  资金账号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37901010010085945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上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该账户。

  公司近日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切实加强对募集资金理财专用结算账户的监管。
三、《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资金理财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901010010085945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证券公司保本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彬、何凡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岀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仅允许将以下募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本专户以用于购买上述理财产品。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张店支行,账号:1603002129200388562,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账号:37050163884100001876,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淄博体育馆支行,账号:373899991013000312646,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账号:852010200584219,户名:青岛科汇电气有限公司。

  七、甲方仅允许将专户资金转入以下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方:中信证券,账号:9902048716,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方:联储证券,账号:10204433,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八、甲方应当在相关理财产品到期后将资金及利息归集至专户,再由专户及时转回汇入的募集资金账户,即: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张店支行,账号:1603002129200388562,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账号:37050163884100001876,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淄博体育馆支行,账号:373899991013000312646,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账号:852010200584219,户名:青岛科汇电气有限公司。

  甲方不得通过其他路径、账户将相关资金转回募集资金账户,或将资金自行转入非本协议约定的指定账户。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九、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仅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对专户资金实际用途不承担审核责任。

  十、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理财资金专户。

  十二、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丙方负责人致电通知,甲方、丙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详见第十五条。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销户需获取甲方负责人同意,并在销户时与甲方负责人电话实时确认。

  十四、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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