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1 证券简称:科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
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规定,拟
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其
中《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定,制订本章程。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
公司是以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全体股 立;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东作为发起人、由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300613290477B。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淄博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70300613290477B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经上海证券交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17.00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17.00 万股,于 2021 年 6 万股,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2021 年 4 月 2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 2021 年 4 月 2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经批准发行后 发行股票时,经批准发行后的普通股总数为 10,467.00
的普通股总数为 10,467.00 万股。 万股。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 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
权利。 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出资人的权利,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或社会公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法违规提供担保。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严禁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东占用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公司资金。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
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
人事、分配等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