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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77:海泰新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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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7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1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9〕14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
“网下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发行流程、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核查、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行等环节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战略配售在国泰君安处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https://ipo.uap.sse.com.cn/ipo)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上交所网下 IPO 申购平台在现有的资产规模承诺中新增关于审慎报价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海泰新光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初步询价时间: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4 日(T-3 日)
的 9:30-15:00。

    4、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640 万股,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49.3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网下 IPO 申购平台填报的 2021 年 1 月 28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6、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 3 个。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秩序,促进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上交所网下 IPO 系统新增上线审慎报价相关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 IPO 发行,网下 IPO 系统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
提交的 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 2 次报价记录的,以第 2 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报价修改理由”。系统记录“报价修改理由”,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依据。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海泰新光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1 年 2 月 3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国泰君安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投资者将填写完毕后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 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盖章扫描版(加盖公司公章)上传至国泰君安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以提交给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2021 年 1 月 28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为准。配售对
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2)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1 年 1 月 28 日,T-8 日)
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 2021 年 1 月28 日,T-8 日)(加盖公司公章)。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网下 IPO 申购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前 , 投 资 者 须 在 上 交 所 网 下  IPO 申 购 平 台
(https://ipo.uap.sse.com.cn/ipo)内如实填写截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上交所网下IPO申购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4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7、高价剔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前到后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
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8、延迟发行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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