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671 科创 碧兴物联


首页 公告 碧兴物联: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碧兴物联: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碧兴物联: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71        证券简称:碧兴物联      公告编号:2024-005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拟使用其自
有资金,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26 日(含)起 1 个月内(即 2024 年 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6 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 15 元/股且不超过
27 元/股的范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政策因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先生增持公
司股份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先生

  (二)截至本公告日,何愿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871,7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0%;分别通过西藏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新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新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新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中新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19,875,000 股、4,600,000 股、895,000 股、735,000 股及
695,000 股;何愿平先生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31,671,7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4%,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本公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何愿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及方式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在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 15 元/股且不超过 27 元/股的范围内择机增持。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4 年 2 月 26 日(含)起 1 个月内
(即 2024 年 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月 26日)。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本次拟通过其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政策因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在本次实施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