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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9

聚石化学: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披露
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公司因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担任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由天风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光大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天风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3.3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6.65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85,516.67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943.7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572.97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1]第 ZE10005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开户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公司      募投项目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广东聚石化学  补充流动资金    花旗银行(中国)    1763092271      84,233.53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池州聚石化学  池州无卤阻燃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575601880000  13,465,885.75
有限公司      扩产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22082

安庆聚信新材  安庆聚苯乙烯生  花旗银行(中国)

料科技有限公  产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811057238    3,121,179.94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长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为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长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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