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本着谨慎的原则,经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是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效的整合公司业务板块,使各项目的实施建设更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满足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效率。总体上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或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就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更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同意向实施主体增资或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对外投资安庆石化生产基地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建设安庆石化生产基地是为了延伸公司产业链,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更好的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项目使用超募资金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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