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12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7.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995.00 万股的 1.7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9.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8.7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995.00万股的1.57%,预留限制性股票 27.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1.2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995.00 万股的 0.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以下简称“《175 号文》”或“《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171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文,以下简称“《102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7.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995.00 万股的 1.7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9.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8.7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3,995.00 万股的 1.57%,预留限制性股票 27.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总额的 11.2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995.00 万股的 0.2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59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573 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10.30%。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得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能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时总股本
(万股) 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胡顺全 中国 总经理、核心技术 9.5 3.84% 0.07%
人员
2 候磊 中国 董事、财务总监、 7.6 3.07% 0.05%
董事会秘书
3 秦显盛 中国 副总经理 7.6 3.07% 0.05%
4 王传雨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7.6 3.07% 0.05%
5 尹彭飞 中国 总工程师、核心技 7.6 3.07% 0.05%
术人员
6 马云生 中国 副总经理 7.6 3.07% 0.05%
7 何昭成 中国 副总经理 7.6 3.07% 0.05%
8 郭少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5.5 2.22% 0.04%
9 任其广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5 1.82% 0.03%
10 方汉学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5 1.82% 0.03%
小计(10 人) 69.6 28.12% 0.50%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9 人) 150.0 60.61% 1.07%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19.6 88.73% 1.57%
三、预留部分 27.9 11.27% 0.20%
合计 247.5 100.00% 1.7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5、上述合计占比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