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编号:2022-061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45.00 万股。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8,987.4453 万股的 0.50%。其中,首次授予 40.0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8,987.4453 万股的 0.4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8.89%;预留 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8,987.4453 万股的 0.0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11%。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后其他生效执行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授予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987.4453 万股的 0.50%。其中,首
次授予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8,987.4453万股的0.4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89%;预留 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8,987.4453 万股的 0.0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1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1 人,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员工总数 416 人的 7.45%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持股 5%以上股东钱晓晨。钱晓晨先生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为本公司副总经理、研发总监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统筹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对公司技术研发的管理和提升起到重要作用。本次对钱晓晨先生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钱晓晨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量的比 股本的比
(万股) 例 例
副总经理、
1 钱晓晨 中国 研发总监、 2.20 4.89% 0.02%
核心技术人
员
2 赵川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65 3.67% 0.02%
3 刘以可 中国 财务总监 1.60 3.56% 0.02%
骨干员工(28 人) 34.55 76.78% 0.38%
预留部分 5.00 11.11% 0.06%
合计 45.00 100.00% 0.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除钱晓晨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4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批次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则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5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