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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琛科技: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5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6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023.2641 万元(人民币,下同)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公司”或“公司”)就公司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皖 1882 民初 303 号],已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振业路 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2205498Q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二)诉讼请求

  1. 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220808530、220916547)及《合同补充协议》;

  2.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货款 1050 万元及银行利息,利息自付款之日起
至原告起诉本案之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暂计算 667,641.00 元,直至该等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3.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违约金 216.5 万元,违约金弥补原告因不能实现本
案合同目的造成的经济损失;

  4. 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660 万元;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约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30 万元及其
他原告相关的必要支出。
(三)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与东威公司签订一份 6Cu 镀膜设备《产品销售合同》,
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2022 年 9 月 1 日,双方又签订了
一份 8Cu 镀膜设备《产品销售合同》,以上合同均约定实行送货制,由东威公司负责完成设备安装与调试;元琛公司签署《安装调试完工单》之日起,视为设备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完成。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东威公司将 6Cu 镀膜设备送货至元琛公司。但设备安
装调试后,自 2022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4 日、8 月 28 日,元琛公司
通过自检,虽然改进了相当部分的质量瑕疵,但是有关键部件质量瑕疵无法排除,远未达到正式投产要求。公司多次要求东威公司就设备安装问题进行调试改进未果。


  鉴于东威公司交付质量严重瑕疵的买卖设备,导致元琛公司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