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9月3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7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6,000万股的2.94%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9月30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4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4)。
4、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内容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9月30日为授予日,向76名激励对象4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8元/股。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9月30日。
2、授予数量:47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6,000万股的2.94%。
3、授予人数:76人。
4、授予价格:3.7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
得归属。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时公司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梁燕 中国 董事、总经理 30.00 6.38% 0.19%
2 陈志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8.00 5.96% 0.18%
3 郑文贤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8.00 5.96% 0.18%
4 童翠香 中国 副总经理 16.00 3.40% 0.10%
5 蒯贇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0.00 4.26% 0.13%
6 王若邻 中国 财务总监 23.00 4.89% 0.14%
7 周冠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8.00 3.83% 0.11%
8 王光应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8.00 3.83% 0.11%
小计 181.00 38.51% 1.13%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人员(68人) 289.00 61.49% 1.81%
合计(76人) 470.00 100.00% 2.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 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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