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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46 科创 逸飞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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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飞激光:逸飞激光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4

逸飞激光:逸飞激光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9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公司于当日股东大会结束后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以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董事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
制方式选举吴轩先生、王树先生、冉昌林先生、丛长波先生、顾弘先生、郭敏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潘红波先生、邵泽宁先生、杨克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6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二)董事长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吴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吴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成员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吴轩          冉昌林、杨克成

 审计委员会        潘红波        邵泽宁、丛长波

 提名委员会        杨克成        邵泽宁、吴轩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邵泽宁        潘红波、王树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均为独立董事,且成员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潘红波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监事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
制方式选举王颖超女士、周叶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
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曾伟明
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及《逸飞激光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二)监事会主席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王颖超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王颖超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吴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向玉枝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冉昌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曹卫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其中,董事会秘书曹卫斌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吴轩先生、王树先生、冉昌林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向玉枝、曹卫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四、部分董事、监事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梅亮先生、向玉枝女士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熊五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届满离任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

  联系电话:027-87592246

  电子信箱:gaozy@yifilaser.com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
向玉枝女士简历

  向玉枝,女,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专业专科学历,高级经营师。2008 年 12 月,在武汉力兴(火炬)电源有
限公司任生产/采购经理;2009 年 1 月至 2014 年 10 月,在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2014 年 11 月至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向玉枝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78,130 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 2,136,752 股,向玉枝女士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向玉枝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曹卫斌先生简历

  曹卫斌,男,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历任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高级商务主
管;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在恒丰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副总监;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在广州怡珀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
理;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6 月,在杭州瑞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20 年 6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曹卫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920 股,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9,761 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2,136,752 股,曹卫斌先生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的份额。曹卫斌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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